HR注意了,這7種勞動合同不能簽

          2018-06-29 閱讀次數(shù): 4134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不少人拿到勞動合同的那刻,可能連合同內(nèi)容都沒看清,就揮著筆桿子“簽簽簽”,覺得簽了合同就萬事大吉。

          可是,合同中有哪些具體內(nèi)容,有哪些合同不能簽,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這些問題你都清楚嗎?

          事關自身的合法權益,趕緊學起來。

          什么是勞動合同

          根據(jù)《勞動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shù)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jù)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按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內(nèi)容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span>

          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實現(xiàn)勞動權的重要保障。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眲趧雍贤潜U蟿趧诱邔崿F(xiàn)勞動權的法律形式。

          2.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chǎn)率的重要手段。

          3.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nèi)獲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這些勞動合同不能簽

          01.口頭合同

          這類合同一般由朋友、親戚、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雙方只有口頭意向承諾,礙于情面或覺得麻煩,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文件,沒有簽字認可。一旦發(fā)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jù)可查。

          02.簡單合同

          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內(nèi)容過于簡單,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jié)約束。如對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和違約等行為的追究條款。

          03.“暗箱”合同或者稱為“一邊倒”合同

          這類合同的內(nèi)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一方,多數(shù)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jù)自身利益擬定,只強調(diào)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務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筆帶過,且不征求務工者意見。這類合同往往內(nèi)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

          04.抵押合同

          少數(shù)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產(chǎn)抵押之后才能上班。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05.雙面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規(guī)范的假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并不執(zhí)行。另一份不規(guī)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zhí)行。

          06.“賣身”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合同中要求勞動者必須遵守所謂的“廠規(guī)廠紀”,并利用這些條款要求勞動者加班加點,使強迫勞動成為合法,有的甚至連吃飯、上廁所都嚴格規(guī)定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人身自由。

          07.“生死”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合同中要求勞動者“出現(xiàn)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yè)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xiàn)在建筑、化工、采礦等高危行業(yè)。勞動者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或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一旦發(fā)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當然,即使簽訂了此類合同,只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勞動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jù): 
          1、工資發(fā)放記錄,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2、考勤卡、工作證等; 
          3、社保繳納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jù);
          4、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jù)等。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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