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勞動合同期限應該包括試用期嗎?

          2018-06-29 閱讀次數: 1951

          我們都知道,到單位參加工作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期限正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那么你注意過“勞動合同中的期限是否包括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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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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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定試用期有什么講究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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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期限有什么用

          保守敬業(yè)派來看,勞動合同期限是一顆定心丸,如果不是因為重大過錯的,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擅自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是違法解除,要支付經濟賠償。

          再者,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單位不續(xù)簽的,也要支付補償金,具體還分情況:

          1、單位不同意續(xù)簽,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存在以下情形,單位拒絕續(x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是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列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續(xù)簽勞動合同時,單位沒有提高原待遇,而導致勞動者不續(xù)簽的,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來源: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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