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舉證責任在誰?

          2018-07-25 閱讀次數(shù): 11743

          實務中,勞動者拿著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之時已經(jīng)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情形,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但單位簽訂的固定期限,因此單位應支付應簽訂無固定期限未簽訂的二倍工資。那么是由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是勞動者提出簽訂的是固定期限?還是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向單位提出過簽訂無固定期限?舉證責任應該如何分配?從《勞動合同法》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其實悄然發(fā)生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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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變化的對比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guī)定,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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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案例分析區(qū)別點

          這兩條的規(guī)定有區(qū)別嗎?我們通過案例來說明。

          我是案例
          2008年小飛入職公司,與公司簽訂了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履行中,小飛與公司發(fā)生糾紛,小飛申請仲裁,認為第三次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目前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公司應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的二倍工資。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guī)定,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F(xiàn)在簽訂過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單位應該舉證,是因為勞動者提出了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無法舉證,就該承擔舉證不利后果,支付二倍工資。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F(xiàn)在簽訂過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認為,在第三次續(xù)延的時候,小飛并未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小飛認為曾經(jīng)提出過,應由小飛承擔舉證責任。的確,單位無法舉證消極事實啊。那么舉證責任就在小飛,無法舉證承擔舉證不利后果,據(jù)此就不支持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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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悄然變化原因揣測

          和95年的《勞動法》相比較,《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原來簽訂無固定期限需要“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的條件,改為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單位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除非是勞動者主動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同時新增加了兩次以后就是無固定期限,滿10年就是無固定期限的配套規(guī)定,來破解“短命合同”。
          從立法技術(shù)上來說,應該說是非常成功的,的確可以消除勞動合同短期化,提高無固定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但《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各界反應不一,引發(fā)是否又回到“大鍋飯”、“鐵飯碗”時代的大辯論,甚至兩會期間代表提案,要求暫緩實施或修改勞動合同法,前所未有的激烈沖突啊。難??!立法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結(jié)果,因此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不久,2008年9月18日隨即出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條例中調(diào)和了各方意見,措詞悄然發(fā)生變化。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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